一笔真实的经济业务,必须做到票、货、款三方一致,而湖州某铝业有限公司业主屠某由于贪图进货材料价格便宜,以送货上门方式购入废铝,并接受了虚假废旧物资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金,被税务机关处于补税罚款20余万元。回想整个过程,屠某真是懊悔不已。
2005年年底,屠某的公司因生产需要欲购入一批废铝,此时一个名叫阿明的江苏吴江人出现了,他自称是上海某废旧物资利用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手中刚好有一批废铝,而且价格也比市场价便宜不少。屠某喜出望外:这现成的便宜真是不捡白不捡。为了谨慎起见,他特地问阿明有没有正规发票,阿明明确表示可以提供。这样一来,这笔在屠某看来“赚钱”的生意就谈成了。截至2006年 2月,屠某的公司陆续向阿明购入废铝,货款以汇票支付,收款单位为上海某废旧物资利用有限公司,阿明则提供给该公司开票方为上海某废旧物资利用有限公司的废旧物资发票7份,价税合计1391150元,进项税款139115元,该公司都作了申报抵扣。但令屠某没有想到的是,2006年9月在当地国税机关对该公司进行的税务检查中,通过网上外发协查,经上海税务机关认定,这7份废旧物资发票全部为假票。国税机关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戴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