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区域发展不平衡。要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至关重要。正如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必须注重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这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现实要求,也是建设和谐社会在政府行使职能方面的重要体现。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我国公共财政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是指政府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标准的、最终大致均等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也就是说,在基本的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应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基本物质需求,尽可能地使人们享有同样的权利。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绝不是一个抽象的标准和概念,也不是简单的平均主义,而是与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相联系的动态的具体过程。
由于公共服务与公共行政、公共管理紧密相联,因而它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问题,某种意义上说,也是社会问题,还是政治问题。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利益主体和社会结构正在发生重大变化,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益显现,这就更需要政府加强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在就业、公共医疗、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以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和谐安定。可以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也是缩小地区、城乡、贫富三大差距的制度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还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弥补市场公共产品供给失灵的重要制度安排。公共服务领域包括公共设施、公共医疗、文化教育、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等,这些服务和设施,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而市场又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这些市场失灵留下的“服务空白”,就需要政府负起责任。我们党明确提出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既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也是加快构建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的物质和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