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删去第二十三条。
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第四项修改为:“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