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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6版: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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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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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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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遗失 温州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哲生项目经理资质证书(3142172943)工作手册,声明作废。

  丹阳漂染厂低价转让

  有污水处理池及排污证。漂染针织全棉和腈纶布。联系:013301852772

  (0571)85310085 13588116560

  (0571)85310538 85198710

  广告联系热线:

  传真:

  (0571)85193672

  遗失 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胡建明壹级项目经理工作手册,

  号码:3101132222,声明作废。

  遗失 温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凤翔贰级项目经理工作手册,编号:3142215782,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本公司于2007年10月29日20时至21时在余杭区南苑街道新城社区苑中园门口遗失一辆黑色桑塔纳3000型汽车,车牌号为浙A.JE552,发动机号为013492,车架号为LSVJV133X72217391,车辆型号为SVW7202EQ1,特此声明。

  华润雪花啤酒(杭州)有限公司

  遗失

  浙江林昌木业有限公司遗失生产许可证一本,证书编号:XK03-202 01308。声明作废。

  浙江林昌木业有限公司 2007年11月1日

  遗失声明

  现浙江朗世贸易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号为商外资浙府资字[2007]01121号不慎丢失,特此声明作废。

  三门县客运中心工程经三门县发展和改革局三发改(2006)560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总投资约为7812万元人民币,建设地址位于三门县工业园区。现就下述合同标段内容,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选择施工总承包单位。

  1.三门客运中心施工标(主站房、汽修及加油站、公交车站、停车场)(建筑面积:约2 万平方米,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及钢管桁架结构)

  投标企业资格条件:浙江省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项目经理工民建二级及以上资质。

  2.项目经理业绩:需提供2000年1月1日以来担任过单体合同额1500万元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类似公共建筑工程业绩。

  凡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独立法人,请于2007年11月12日至11月13日,每天上午8时30分~11时30分、下午2时~5时,持下列材料:1.交易证、企业介绍信和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和盖章复印件)、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任命文件(原件和盖章复印件)、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A、B类证书(原件和盖章复印件);3.承担类似业绩的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到三门县招投标中心(三门县城关人民路220号)办理申请投标报名手续。未取得交易登记手册的,应先到三门县招投标中心办理交易席位证。

  符合上述条件,通过报名的单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业绩进行实地考察。

  招标人:三门客运中心工程建设指挥部

  招标代理:浙江耀华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余文亮    叶信岭            

  电话:(0571)88832767-805 (0576)83310082

  报名地址:三门县招投标中心(三门县城关人民路220号)

  三门客运中心工程招标公告

  2007年 11 月 1 日

  

  2007年11月1日

  因工程施工作业需要,原《浙江省绍兴污水处理三期永久排放口工程施工作业航行通告》(浙杭海航[2007]03号)中的施工船舶新增加一艘。新增船舶为“浙普工202”(船籍港:舟山;船舶类型:工程船;航区:沿海各港区;长25.60米×宽9.60米×型深2.20米)。其他原公告事项不变。

  联系人: 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 程军

  (0575)85625886 13065783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杭州湾海事处

  航 行 通 告

  浙杭海航[2007] 06号

  浙江鸿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2007年10月23日二届二次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公司清算注销,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债权申报地址:

  金华市雅苑街18号云都公寓7楼719室

  咨询电话:

  (0579)82311050

  联系人:管志强

  浙江鸿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1月2日

  清算注销公告

  近日有学校向浙江教育出版社反映,收到署名为“杭州全息文化交流中心”、“杭州一方写作事务所”寄发的“关于入编《浙江名校》(中学版)的有关事项的函”和印有“浙江教育出版社”字样的封面样稿,称该校已被拟列入所谓《浙江名校》一书,指明该书由浙江教育出版社出版,要求提供稿件并收取2800元的出版费用。

  在此,受浙江教育出版社委托,本律师郑重声明如下:

  浙江教育出版社没有与任何单位和个人合作编写所谓《浙江名校》,更没有委托他人收取所谓的“出版费用”。对于上述骗取出版费用的行为,本律师将代表浙江教育出版社追究上述单位的法律责任。请有关学校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律师声明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李永明律师

  200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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