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04-2005年间代销小轿车32辆,未将取得的47350元手续费进行纳税申报,涉嫌偷税。近日,台州市国税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前不久,该局全面开展了对汽车销售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共查处24户企业,查补各项税款收入251.3万元,罚款4.7万元,滞纳金2.4万元。并从中透视出该市汽车销售行业存在的八种偷税新手法。
一是账外经营。经销商销售汽车进销货款均不在账面反映,给购车者提供别处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从而隐匿收入少纳增值税。二是分解销售收入。将售车款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价款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部分价款开具收据,开票价格少于实际价格,从而隐匿收入少纳增值税,并导致购车者少缴车辆购置税。三是用购车赠礼品等促销手段的方式不计收入。有的经销商向购车者赠送油品或汽车装潢美容材料等,赠品不入账计提销项税额。四是汽车维修收入不入账。有的汽车经销企业兼有汽车维修,部分汽车维修收入不入账,从而隐匿收入少纳增值税。五是为别的汽车经销商代销汽车,代销手续费收入不入账,从而隐匿收入少纳增值税。六是随车配置或改装收入不入账。七是代办汽车上牌、保险等手续费收入未申报纳税。八是价外加价不入账。
(王敏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