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月缴纳的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余额,从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进项税额越大,税款越少,反之,税款越多。因此,对一个精通纳税筹划的财务人员来说,取得的进项发票越多越好。可是有企业居然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而故意不抵扣税款,这就奇怪了。
原来不久前,杭州西湖区国税局检查人员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发现,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从2005年12月至2006年12月一年间共收到甲公司425份进项发票未认证抵扣,税额达302万元。这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注意,该企业过去一年申报的销售收入仅为338万元,税款仅3万多元,凭直觉该公司有私设小金库嫌疑。
检查人员随即就这425份发票对该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约谈,财务人员对发票所涉及的细节始终闪烁其辞,这更引起检查人员的怀疑。从原始凭证上看,该公司与甲公司资金往来较多,但都是反映为预收预付款,到仓库去检查也没有取得进展。于是检查陷入了僵局,没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该企业存在漏进漏销行为。
为寻找新的突破口,检查人员果断丢开账簿凭证,开始与公司负责人开展“话疗”,希望从谈话中间找到漏洞。通过谈话了解到,该公司实为甲公司的浙江总代理,所有的进货都来自甲公司。检查人员顺藤摸瓜,随即要求企业拿出代理合同,如果不交出,将要求甲公司参与协查。至此真相水落石出,根据代理合同,要保住总代理资格每年销售指标至少为1500万元,这与该公司申报338万元相差甚远。
在铁的证据面前,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承认了账外经营的违法事实。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即使不抵扣进项,销项仍需计提。最后重新核定其销售收入,且该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全额补缴增值税,扣除部分已主动申报的税款,共计应补缴增值税262.68万元,并加收滞纳金1.5万元。(肖正军 蔡俊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