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0月5日电 台北地方法院5日上午再度开庭审理陈水扁“机要费”贪腐案,最后决定驳回陈水扁要求发还该案相关证物的申请。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北地院合议庭9月6日接获陈水扁幕僚长叶菊兰具名公函,称法院侦查卷宗附件编号10至12号的3宗卷宗资料,包括扣押的2000年1月至2006年6月30日的“机要费”核销发票、单据、电磁记录、侦查中相关人士讯问笔录、F案等6件“外交工作”资讯,陈水扁依台“大法官释字第627号”解释意旨,已依“机密保护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为“绝对机密”,应永久保密,申请返还相关证物。
台北地方法院合议庭5日上午就此听取检辩双方意见后认为,陈水扁的核定行为违反“机密保护法”规定,具有重大明显瑕疵,依法应属无效。陈水扁请求发还相关证物,因相关证物仍在审理中,应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