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0月3日电(记者 李京华) 节假日里,辛辛苦苦付出了超额劳动,却又不能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撕破脸皮,上法院打官司,胜诉者却凤毛麟角。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汤苏莉法官说:“在我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索要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平时延时)的案件比例占到全部劳动争议案件的近三分之一,但是胜诉的比例却少之又少。”
劳动者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索要加班工资?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劳动者在打官司时,往往因为知识层次、法律意识等方面的欠缺,在提交证据、仲裁时效等方面存在问题。也就是说,劳动者在法庭上要拿出自己加班的证据,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
汤苏莉法官认为,劳动者可以在向单位申请加班时,复印下领导批准的有关文件,也可以将用于单位财务统计的加班时间复印下来,予以保存,还可以通过与单位书面确认加班事实的行为,来达到证明自己加班事实的目的。
汤苏莉在处理这类型案件时,还发现一些较常见的问题:
问题一,有很多曾在一起或正在一起的同事先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曾任职或正在任职的同一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而这些同事分别又以其余同事起诉的案件中证人的身份出庭,来证明其余同事加班的事实。汤苏莉认为,单凭同事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主张权利一方的加班事实,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否则法院不能仅凭证人证言来认定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
问题二:劳动者索要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一方未到庭应诉,法院能否支持劳动者的主张?答案是否定的,虽然用人单位放弃了自己的答辩权,但是该行为的发生并不能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劳动者可以不用证明自己的加班事实。因为这是两个法律问题,不得相互混淆。
汤苏莉给劳动者提出一个建议,即用人单位发生了拖欠工资的行为,你可以注意随时保留一些证据,例如用人单位承诺过一段期间给付工资,你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承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及其他书信的形式证明你曾经向用人单位主张过该权利;也可通过向有关行政机关主张权利,来达到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合法保护自身的权利不受侵犯。
劳动者在保留与加班有关证据的同时,还应严格按照解释中规定的条款在仲裁时效内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自己的权利仍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得以最终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