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责令被告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施耐德电气低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正泰集团专利号为ZL97248479.5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此外,施耐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必须赔偿正泰集团知识产权损失3348698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