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位年过花甲的哥哥指责妹妹“霸占”了属于父母共同财产的房屋。按原告说法,宅院是父亲在1947年以母亲的名义买的,现已被拆迁。两兄弟认为,他们和妹妹一样都应该享有房屋继承权。
妹妹华老太认为,按当时的《六法全书》民法婚姻第四节“夫妻财产制”规定,“妻以己名所得之产为其私有”。并因此得出结论,“房产是1947年购买的,房产登记在母亲名下,应为其母之私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母亲早在2002年去世前立下遗嘱,明确房产由她独自继承。”
华老太二哥则认为,“按现在的法律,应是父母共同财产。”因此,他要求法官判令给付房款。 (据《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