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 民政部9月9日召开新中国第一个居民委员会问题论证会,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詹成付表示,目前关于新中国第一个居民委员会的内涵和外延已基本达成共识。下一步,民政部将根据已有线索,组织展开进一步论证,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积极提供线索,发表意见。
据介绍,新中国第一个居民委员会是指自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我国建立的第一个城市居民委员会。它应该符合以下5个条件:成立时间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后,且距1949年10月1日最近;以“居民委员会”命名;必须是设在城市的居民组织;有确定的居民自治区域;架构大体与现行居民组织相一致。
曾经多年从事社区建设工作的民政部老干部局副局长韩全永介绍说,学术界一般认为,居民委员会最早在天津或武汉出现,时间在1950年3月前后。然而,根据目前掌握的史料以及相关当事人举证结果,结合上述5个条件,浙江省杭州市柳翠井巷居民委员会很有可能就是新中国第一个居民委员会。
“但由于相关史料中提及的有关杭州市上城区区公所关于居民委员会建立试点的通讯原稿还未找到,上海、天津、武汉、济南等地的相关取证工作仍在进行等原因,目前下结论还为时过早。”韩全永说。
詹成付表示,民政部将发动社会各界力量,扩大搜寻范围,发掘档案资料,并邀请相关专家进一步研究论证,争取尽快把这段历史搞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