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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经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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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
办理停业或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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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3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
办理停业或注销手续

  近日,笔者在金华国税遇见一要求办理恢复税务登记,补缴税款,并现场办理注销手续的纳税人。经询问得知,该纳税人原在金华经营床上用品,后在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情况下关门停业,近期又在义乌商城受让了一个摊位,在义乌国税办理税务登记时被告知其有经营行为,且为非正常注销状态,需回原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据金华国税相关人员介绍,此种情况较为常见,部分纳税人认为自己已经关门并不营业,就不必缴纳税款,也不必办理停业或注销手续。而事实上,在纳税人未办理注销手续便关门停业期间,税务机关会派人员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会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并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税务部门在此提醒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且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避免出现“真停业、假经营”情况,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王兵 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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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停业或注销手续
2007-8-31 48256F32002924A64825733800093DC9[B1-顾志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