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新华社7月30日消息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日前联合出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规定优抚对象按属地政策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优抚对象的特殊医疗补助,优抚对象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享受优待照顾。
《办法》共21条,自2007年8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内所称的优抚对象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办法》所涉及的人员共有500多万人,平均年龄超过60岁,他们是国家优抚体制中的重点保障对象。
医疗服务中可享受3项优待照顾
《办法》规定,优抚对象在医疗服务中可享受3项优待照顾。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支持、鼓励、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医疗机构要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优抚对象参保,当地政府应给予缴费补助或帮助
《办法》明确,优抚对象按属地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按照2005年下发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地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参保缴费,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参保;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地政府应按规定帮助其参保;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当地政府应给予相应的缴费补助。
医疗补助将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构建第二层“安全网”
《办法》建立了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能够解决的费用以外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补助。
《办法》规定,优抚对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这些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可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办法》明确规定对他们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于其他优抚对象,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补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