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7月23日电 (记者 李京华)赵先生以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其返还京石高速公路道路通行费5元。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已立案受理。
赵先生诉称:其于2007年7月9日到京西办事,途经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京石高速公路,在杜家坎出口出站,交纳了5元的道路通行费,同时得到发票一张,上面印有“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专用章”字样。
后来赵先生通过媒体了解到,京石高速公路作为收费还贷的公路,已经通过收取通行费还清了贷款,并且有数亿元盈余。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赵先生认为,根据以上规定,京石高速不应该收取车辆通行费。所以,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自己高速通行费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