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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7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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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防暑降温条例“暂行”了47年
“高温法”应加紧出台
  就在一项项气温记录在不断被刷新的同时,各行各业的劳动者仍在暴烈的阳光下辛勤地工作。可就在我们敬佩他们敬业精神的同时,一个疑问摆在我们面前:法律是否给了劳动者对高温天气说“不”的权利呢?

  记者调查发现,“暂行”了47年之久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不仅与现实生活严重脱节,而且毫无约束力,劳动者们急需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他们的权利。

  “暂行”47年的尴尬

  目前现行且约束领域相对宽泛的,唯一一部针对高温酷暑条件下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或其他社会活动的法规,就是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法规。

  依据词典的注解,“暂行条例”意指为“短时间之内实行的法令规章”,可防暑降温这一“暂行条例”却已“暂行”了47年历史。其暂行年限不仅相当长,而且在实际操作和执行中也同样存在着一系列的瑕疵。最重要的一点是,《条例》规定了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防暑降温的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却并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众多行业不受保护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所反映的其实是我国20世纪60年代的社会状况和经济状况,与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状况发生严重脱节,因而已经无法有效地规范和指导目前的防暑降温工作。

  《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非常小,仅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类似餐饮服务、现代物流配送等改革开放后方才蓬勃发展起来的第三产业,就并不是条例适用范围之中的行业。

  《条例》没有涉及的领域无法得到保障,而在《条例》及省市建设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建筑施工领域里,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也并没能从中得到太多的实惠。

  

  劳动部门:

  中暑首先是职业病

  虽然在高温劳动保护方面仍存在着众多的不足,但在工人中暑后的权益保障方面,我国还是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的。

  “无论是现在的《职业病防治法》,还是之前的《职业病防治条例》之中,相关职业病病种目录中都收录了‘中暑’。也就是说,‘中暑’可以是一种职业病。”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表示,“而一经认定为职业病,就可以享受到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

  律师:

  “高温法”应加紧出台

  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继承有着长期劳动纠纷诉讼经验。在他的记忆里,因为职工高温天气下工作中暑,最终导致职工死亡、产生后遗症的事件并不少见,但由于在举证方面存在难度、损失情况难以界定、因果关系难以说明。

  在他看来,当前的“暂行条例”形同虚设,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相关规章制度多是以相关行政部门的“红头文件”的形式存在,其在实施过程中的层次性和权威性,也是明显不足的。为了保护职工在高温环境下的权益,必须尽快制定一部“高温法”。

  

  “火炉”重庆要立法

  今年的4月10日,《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草案)》正式进入公开立法听证程序,各方围绕高温界定、高温补贴、劳动防护、监督管理和法律救济等八大热点话题展开激烈交锋,最终就“高温天气应分段界定、分类保护”,“高温天气下应缩短工时但不降薪”等意见达成初步共识,并有望于年内实施。

  北欧国家放“热假”

  目前在国际社会,只有北欧一些国家立法放“热假”,而大多数发达国家并没有实行这样的立法,而是通过高温预案的方式来解决防暑降温问题。高温预案在当地都是具有强制性的规定。

  据《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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