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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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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大学生自主创业可享税收优惠
  近日,刚刚毕业于宁波某大学的常山籍学生小章打电话询问常山县国税局:“我是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打算回家乡自主创业,想了解一下国家对大学生自主创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人员告诉小章,首先,在税收优惠上,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定:对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业、通讯业企业或经营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独立核算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卫生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对到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新办企业都要求是独立核算的企业。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233号)中的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其中涉及税收的为“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的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郑松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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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大学生自主创业可享税收优惠 2007-7-20 48256F32002924A648257317000D584F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