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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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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废旧物资中“回收”税款
  日前,一份《刑事判决书》让几名猖獗从事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案犯尝到了无尽的苦涩:温州市龙湾区永昌供销社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罚金100万元,其法定代表人王某、主要责任人陈某、王某、孙某均以相同的罪名,分别被处于3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份判决书在给温州市龙湾区永昌供销社虚开废旧物资发票一案划上句号的同时,又拉开了向28家受票企业追缴税款的序幕。

  自2001年6月开始,陈某承包了温州市龙湾区永昌供销社衙前经营部,他看中的不是永昌供销社的牌子,而是它所具备的废旧物资购销资格。按照增值税条例,这些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可按金额的10%作为进项抵扣,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日益严格的情况下,一些不法分子就转而钻这方面的空子。陈某以伪造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电子称磅收据、实物出库凭单、银行资金往来凭据等方式,制造实际交易的假象,为他人虚开浙江省废旧销售发票,并收取票面金额1%的手续费。供销社法定代表人王某明知该营业部在虚开发票的情况下,仍收取其虚开发票收入的40%为管理费。一时之间,有买有卖有管理,无本生意开张大吉。2004年2月,陈某“生意”做大,便自行注册温州市神鹰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从事虚开。温州市龙湾区永昌供销社衙前经营部在陈某离开后,仍由业务员王某、孙某继续从事虚开。这时,当地税务部门、公安部门接到举报信,举报相关人员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

  经查实,温州市龙湾区永昌供销合作社2001年至2004年8月共对外虚开浙江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1520份,合计金额1.43亿元,受票企业已申报抵扣增值税1430万元。温州市神鹰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自2004年6月至11月间对外共虚开浙江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341份,合计金额2888万元,受票企业已申报抵扣增值税288.8万元。

  据了解,这些虚开的发票去向集中在28家企业身上。在查实虚开源头之后,温州市国税局稽查局立即着手对接受虚开企业的检查,组成检查组,对受票企业进行统一查处,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郑初连 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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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废旧物资中“回收”税款 2007-7-20 48256F32002924A6482572F10005E93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