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专有技术摊销
问:外商以专有技术对我公司进行了股权投资,当初投资时我公司主要是为引进外商的整个技术平台,但为使评估更有依据,对技术平台下面的外商已成熟的四只产品作了评估和认定,并以此作价投资入股(实际取得了整个技术平台),而实际运行过程中,外方的产品由于技术含量特高,不适合国内厂商,使产品报价国内厂商难以接受,为更好地适应国内市场,我公司在具体生产时对该技术的产品作了稀释后以其他名称降低价格销售,并以外商提供的技术平台自行开发了一系列的产品进行销售。请问这样的情况下对投资的专有技术进行摊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答:根据你的叙述,你公司现在产品是在外商提供的专有技术基础上开发的,应该仍作为无形资产按照规定年限进行摊销。
工会经费计提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内部是没有工会组织的,但是,每个月都按应付工资的2%计提工会经费,年底也没有开具工会组织的统一发票。请问,这部分在计提标准范围内2%工会经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工会经费可以计提,但是各类职工福利费支出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的14%,超过部分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