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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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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创业的贷款利息财政补贴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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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我省新出台政策助推高校毕业生就业
自主创业的贷款利息财政补贴一半
  本报讯 (记者 张冬素) 没有找到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到见习基地积累工作经验;自主创业毕业生的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一半;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今后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再次助推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

  据了解,今年我省共有19.8万名普通高校毕业生走出校门,比去年增加2.5万余人,增长15%。《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有计划地安排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见习,积累工作经验,并且这些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还将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的生活补助。

  近年来,我省每年都有2000名左右的高校毕业生自己开店、办公司,自主创业正成为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一个新增长点。《通知》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从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高校毕业生,如果自筹经费不够,可以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2至5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到期还款的,由当地财政给予50%的贴息。

  我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据统计,去年我省有11万名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就业,占毕业生总人数的65%。《通知》要求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和人事档案管理方面,要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一视同仁,做好人事代理服务。要重视和支持在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技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技成果或荣誉称号。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通知》还要求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给予重点关注、重点服务和重点推荐,将其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对毕业离校后回到原籍的农村低保家庭和“零就业”家庭的未就业毕业生要进行逐户逐人登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政府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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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本省要闻 00002 自主创业的贷款利息财政补贴一半 2007-7-5 48256F32002924A64825730C0030129D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