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7月4日讯 (通讯员 刘玲媚 徐芬 记者 黄宏) 京杭大运河浓硫酸泄漏案件(本报2006年11月17日曾作报道)今天判决,许昌军、刘官合因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许昌军赔偿给余杭区农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单位直接经济损失2.32万元。
2006年7月27日,刘官合驾驶“皖铜陵化038号”运输船舶驶往苏州精细化工厂码头装货,途中船舶受损。经修理后,船主许昌军未按照规定向船检部门申请临时检验,即于同年7月30日,指使刘官合到苏州码头装载220吨浓度为98%的硫酸运至杭州三里洋码头。8月3日凌晨5时许,“皖铜陵化038号”行驶到余杭区清水港航段水域时,船体沉没,所运输的浓硫酸大量外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