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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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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高温作业者应有高温补贴,员工拥有合法休息权,企业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天热了,“高温关怀”不能少
本报记者 袁艳
  随着高温季节的到来,工作在一线的劳动者,特别是处于露天、高温等环境下的劳动者仍然在坚持工作。近日,省政府有关部门下发通知,提醒用人单位在高温天应给予劳动者“高温关怀”。

  “高温补贴”今年有新标准

  连日来的高温已让众多劳动者经受了夏季的“烤”验,今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

  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调整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3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10元。分别比原标准提高了40元、30元和15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期间的4个月。给职工发放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高温补贴”不得列入工资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提醒,高温补贴等收入,用工单位必须在工资以外额外支付。如果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补贴,却将高温补贴金额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中,此行为侵害了职工的合法利益。用人单位也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遇到此类情况的劳动者可及时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投诉电话12333。

  适当调整休息制度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指出,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如果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作业,感觉身体不适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休息的要求,用人单位应酌情为劳动者安排休息。

  (本报杭州7月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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