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包珍珍 记者 李扬) “黑客”利用灰鸽子病毒从网上银行客户的账户上转走近60万元,不过大部分款项被及时冻结,真正从提款机上取出赃款仅3万余元。那么该案盗窃数额到底算多少?6月28日上午,温州鹿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对这类案件盗窃数额的认定标准首次予以明确:“黑客”完成转账行为即已构成盗窃,提款机上取钱那是转赃。
去年11月,鹿城区广化医院网络技术员翁某将自己改良过的“灰鸽子”木马病毒程序植入“温州气象”等3个网站。这些网站遭病毒攻击后,如果用户上网浏览该网站,用户的电脑也就立即被“感染”。他利用该木马病毒窃取用户林某、杨某、黄某等人的电子银行账号、密码和证书。
去年12月,翁某纠集许某、徐某、许某等3人一起作案。同年12月18日,翁某等人在瑞安塘下一网吧,由翁某上网从失主林某的农业银行账户里转走了35万元。林某发现了有人在偷转其银行卡上的存款,立即打电话到银行挂失,冻结了账户,这笔钱未被翁某等人取走。
去年12月19日,翁某等人返回温州后,在温州市区一家宾馆上网,利用窃取的银行客户资料,将失主杨某和黄某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4.7万元,转账至伪造用户名的银行卡上。随后,徐某、许某在温州市区及丽水青田等地的5处ATM取款机上提现35500元。去年12月20日,温州警方在广化医院抓获了正在办公室上网的翁某,其他涉案人员也相继落网。
庭审中,4名被告的辩护人对指控59.7万元的盗窃数额提出异议。他们认为未提取现金的款项部分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或者以实际提现35500元为犯罪金额。
经合议庭审查,翁某通过木马病毒程序获取他人网上银行账号、密码和证书,即已取得对他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控制权,而4人合谋通过网上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自己控制的银行卡内,使得存款已完全脱离失主的控制而由其所掌控,此时已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犯罪既遂,且盗窃金额应认定为转账金额59.7万元。至于后来在自动取款机上提现,属转移赃款行为。另外,失主发现存款被盗,向银行报案并由银行冻结对方账户,这是属于事后追赃行为,不影响盗窃金额及犯罪形态的认定。
为此,法院认为翁某等4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翁某有期徒刑7年,其他3人被判4年至3年6个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