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作为先发展的地区,其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社会发展的实践和经验,以及进一步发展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对中国其他地区的社会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启示。
浙江社会建设的经验是应对经济社会快速转型的实践结果,描述了市场和政府现代化之外的社会发展领域的一般行动过程,对积累和丰富发展中国家社会进步和社会转型经验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浙江能够“走在前列”的前提是“干在实处”,其社会发展的经验对全国的社会建设和应对社会转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广泛的借鉴意义。中国目前总体上已经进入小康社会,但是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同群体发展不平衡等现象依然比较明显。浙江的实践和经验给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类型的社会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策略
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路线是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浙江的经验说明,社会建设要从自身发展阶段特征出发,抓住并分析主要矛盾,采取适宜的社会发展政策,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始工业化和初始工业化完成之前,要积极减贫,并通过建立社会救助制度,确保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机会。初始工业化完成之后,要大力发展各种社会事业,满足人民的精神和文化需要,推动社会进步。工业化中前期,注重推进城乡一体化和各种社会建设,消除各种社会分割。工业化中期阶段,要协调各阶层利益,着力培养形成社会中间阶层。工业化中期以后,要致力于社会整体建设,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建设重在培育民间自我组织机制,促进社会走上自我发展的道路
遵循社会自身发展规律是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浙江经验的启示是:为促进社会走上自我发展的道路,社会建设需要重点培育社会自我组织机制。一是要大力培育社区和民间组织,逐步引导社区和民间组织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二是协调处理民间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积极发挥社区和民间组织在社会资源整合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功能,不断增强民间自组织的能力,推动政府和民间社会的合作发展。三是充分发挥社区和民间组织在市场协同、行业管理和关系协调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壮大民间自组织的力量,实现民间社会和市场共同发展。只有社会走上了自我组织、自我发展的道路,每一个社会成员才能各得其所,从而最终实现“美美与共,天下大同”。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首先要确认农民的社会主体地位
家庭承包制使农民成为了经济主体,但是进一步的城市改革强化了城乡分割,农民的经济主体地位被重新淹没,农民阶层不断向下流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能成为侵占农民利益和发展空间的既有利益集团之间的游戏。农村要发展,但如何发展,要把项目选择、资源分配、土地和市场开发、人员配置的决策权交给农民。浙江不同历史阶段社队企业、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的路径和成功经验告诉我们,政府需要尊重农民的这种主体地位并顺应其创业精神,否则农村的现代化和全体农民的小康就不能实现。胡锦涛同志说过,没有全体农民的小康,就没有中国的小康。现在,如果没有农民的社会主体地位,农村就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发展,农民工就不能实现和其他阶层的和谐发展,中国也就不能最终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不断提高社会正义,坚持发展成果人民共享
浙江是内源性发展,发展的根本力量来自人民的创业,中国的发展道路和逻辑同样如此。发展成果由人民共同创造,发展成果也必须由人民共享,这是衡量是否符合和谐社会运行原则的一个根本指针。坚持发展成果人民共享,需要从以下方面调节社会政策:一是平衡公平与效益的关系,特别是在工业化中期以后,要逐步把公平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尤其要确保社会分配公正合理。二是要形成覆盖社会全体成员的各阶层、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不断消除社会排斥,促进社会包容。三是要着重保护弱势群体,尊重弱势群体的各项权利,确保发展成果惠及每个社会成员。四是要大力克服行政垄断和其他各种垄断,防备利益集团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