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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5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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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转让收益不申报 长期挂账终现形
涉外税务审计查出土地税案
  2006年12月对于杭州西湖区某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决策层而言是终身难忘的。因为西湖区国税局决定对该企业补缴1500多万元的所得税,同时还要加收大约几百万元的滞纳金。原来问题在于土地处置“不入账”,而公司决策层与财务层的信息脱节则是产生这一税收风险的起因。

  该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于1994年,经营的是一个综合开发、整体配套的现代高尔夫度假中心。去年年底,西湖区国税局干部在实施涉外税务审计的案头资料分析时发现其财务指标存在重大疑问,资产负债率明显偏高。经查,负债过高的原因是其他应付款中关联方资金往来数额巨大,财务人员解释说是公司借款,审计人员注意到该企业并未支付任何与借款相关的利息,而且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来看,似乎也不需要金额上亿的借款,这不免引起了税务审计人员的重点关注。经问卷调查,得知借款关联方是该企业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并控股的房地产项目子公司,既然要开发房产,则必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税务审计人员于是决定对该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作进一步审计和核查,于是真相开始浮出水面。

  原来,该企业成立时向市土管局申请征用的土地价格平均每亩只有10.30万元,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土地的市场价格已翻了好几倍了。该企业于2001年、2003年先后将83.6亩和125.51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房地产项目子公司作为第一期和第二期的配套别墅开发用地,并于当年办好了土地转让手续,土地实际交付在2004年初,对这两笔土地转让业务,该企业财务人员声称未掌握有关合同的第一手资料,不知道最高管理层的决策,也未对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和转让情况进行核实,因此一直未对该项业务进行账务处理。经过税务人员的全面核实,该企业承认,长期挂账的其他应付款确实是转让给项目子公司的土地款,转让收益未在会计科目上反映也未申报纳税。因此按评估价调整转让收入18335.19万元,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和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后,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5579.82万元,应补缴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1506.55万元,并加收滞纳金232.01万元,并全部解缴入库。

  (张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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