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1月1日起,与学生所在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按照财税[2006]107号文件规定支付给在本企业实习学生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依照有关规定扣除。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国税发〔2007〕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