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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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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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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资源利用企业减免税申报

  问: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增值税优惠减免申报需要上报哪些资料,在生产前申报还是生产以后申报减免?

  答: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应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经贸委)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资格认定,从取得《认定证书》后的次月起,可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初次认定时,企业至少已连续生产6个月。

  出口企业备案单证

  问:我公司是生产型企业,由于税务备案要求备案装货单,经过各部门的沟通,无法取得铁路运输装货单,请问此笔业务是否无法退税,那么哪个部门可以提供?

  答:根据国税函[2006]904号文件第一条,“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通知》规定一致的备案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

  驻中国办事处税务处理

  问:请问外国驻中国的办事处需要交税吗,其中办事处没有经济业务来往,地税和国税要交吗?还有在办事处工作的中国人要交个人所得税吗,怎么交?

  答:外国驻中国的办事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如果办事处仅为外国企业进行准备性和辅助性活动目的的活动,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具体请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核。办事处工作的中国人属于中国居民,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请咨询地税部门。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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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你问我答 2007-5-11 48256F32002924A6482572D7000A8B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