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易,有以钱易物、以物易物,可还没听说过以票易物这回事。但平湖市某服装厂业主张某,由于贪婪,竟同意了客户提出的“以进项发票抵货物欠款”的要求,结果在不久前的税务检查中,张某厂家因虚开发票行为被税务部门处以补税罚款20万元,同时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年底,广东一外贸公司经理冯某找到张某,要求生产一批价值30万元的儿童服装,并预付了15万元的货款。看到生意主动送上门来,张某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工人加班加点,按时完成了生产任务并送到该外贸公司。在验收入库后,冯某又支付了7万元货款,并保证其余货款半个月后再付。但过了1个月,张某还是不见货款汇来,急得他带着几个人,亲自赶往广东催款。冯某见张某气势汹汹地赶来,也慌了手脚,忙递烟泡茶请吃饭。酒过三巡,冯某向张某坦言因资金紧张实在无力付款,并提出了开具一份可抵扣10万元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他,用以抵偿那8万元的欠款。张某一想,自己当月的应缴税款挺多,那10万元的进项税款正好可用来抵缴税款,再说,10万元的抵扣税款比8万元欠款还多2万元,所以欣然同意了冯某的建议。酒足饭饱后,张某拿过那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兴高采烈地回到平湖,并在当月税款中予以抵扣。使张某意想不到得是,就是因为这虚开的10万元进项税款,将使他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冯正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