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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6版:政府采购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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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公务用车入围品牌招标尘埃落定
· 采购法规学习之窗
· 政府采购掀起绿色风暴
· 细化政府采购自主创新的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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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3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采购法规学习之窗
  采购法规学习之窗

  近日,浙江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联合出台了《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该办法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浙江政府采购的实际制定的,进一步细化了包括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在内的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以及不遵循这些行为规范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与责任追究。

  《政府采购导刊》将从本期起,连续刊登并解读《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本期首先刊登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采购行为规范准则。

  集中采购机构

  提高能力 廉洁自律 依法采购

  一是健全制约机制和管理制度,公开办事流程,提高采购组织执行能力。《暂行办法》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科学合理地设置内部机构和岗位,并依法规范采购业务操作程序,公开政府采购办事流程;采购人员应当具备政府采购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并加强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和学习,集中机构应定期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不断提高采购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代理机构的采购组织执行能力。

  二是依法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采购单位委托和授权的范围内代理采购业务,不得擅自改变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依法审查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和特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对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和要求应予以纠正和完善;合理编制采购文件,不得有指定供应商和含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应当依法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采购公告和采购结果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公布,自觉接受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监督;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未经采购单位确认不得对外公开发售和公告;应自觉遵守采购工作纪律,不得向他人透露潜在供应商名单和数量、评审小组成员名单、标底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和采购效果的采购信息或内容。

  三是廉洁自律,不得以职权谋求采购活动和不正当利益,实现高效、优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结果,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较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更好的要求;不得与投标供应商、采购单位、评标专家等串通招标,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解释或书面答复,不得拒绝解释或答复;应按规定妥善、完整地归档保存与采购项目和采购活动有关的采购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及其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绩考核,不得拒绝检查或在检查考核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法定 诚信代理 专业服务

  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自觉遵循集中采购机构有关行为规范的同时,还应做到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应依法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或确认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并在许可的代理范围内从事代理业务;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采购代理资格;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采购代理资格证书;不得采取向采购单位及有关人员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览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谋取非法利益;应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采购业务代理费和采购文件工本费等费用,并为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提供优良的专业代理服务;不得利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义和政府采购活动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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