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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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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账面比例与实际比例不一致

  问:一企业生产铝塑板,账面显示其主要原料(铝箔与塑料)用量比例明显与实际比例有重大差异,如账面比例为1:3,实际比例为1:5,铝箔用量可与供货方核对确认,塑料用量无法确认与核对,按实际比例和铝箔实际用量应生产出的板的数量远远大于账面上生产出的板的数量,这是不是隐瞒了销货收入,请问如何认定此事性质及如何查证?

  答:企业的上述情况有隐瞒销售收入的嫌疑。对企业的上述情况,应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从产(投入产出、人工工资含量、合理损耗等方面)、供(原材料及辅助材料采购等方面)、销(销售渠道、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方面)三方面实施税务检查。通过税务检查,如隐瞒销售收入证据确凿的,应按偷税认定处理。如无法取得隐瞒销售收入相关证据的,可按投入产出法并扣除合理损耗后核定其生产量,在扣除库存产品后核定其销售量,再按其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或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其产品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在异地注册公司

  问:有些工业企业,在宁波注册一家公司,该公司实际不从事生产,只负责签合同、开发票,利用当地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减免,不知是合法避税还是偷税?

  答:企业(投资企业)在异地注册组建独立核算的新公司,双方属于关联企业,应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如果投资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时,不开具销项发票,不申报纳税,新公司不从事生产,只负责为投资企业签订合同、开具销项发票,是严重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投资企业未开具销项发票,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构成了偷税;新公司无货物交易,为投资企业代开发票,构成了虚开发票。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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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你问我答 2007-4-27 浙江日报000112007-04-2700036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