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初,海盐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和海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同时接到举报,举报海盐县某米业公司在2006年度利用两套会计账簿偷逃税款。两部门领导对此高度重视,成立专案组对该公司立案查处。
1月12日下午,由县公安局和县国税局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海盐县某米业公司进行突击检查,从该公司财务室等办公场所调取有关涉税资料。然而,检查人员只提取到一套账簿及有关纳税资料,没有发现举报所反映的有两套会计核算账簿。随后,公安人员按程序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和会计钱某请到公安机关分别进行调查询问。经过公安人员的政策攻心,法定代表人李某承认了该公司在2006年度会计账簿确有两套,一套用于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假账为一号账簿,另一套用于股东之间掌握销售及利润情况的真账为二号账簿。会计钱某也在第二天交待了第二套会计核算账簿的存放地点。
经查实,2006年度该公司向杭州、绍兴、宁波等粮油市场个体户销售大米及自己公司销售大米,以出运单为记账凭证的方式全部记入二号会计核算账簿为该公司真实销售收入,且在二号会计核算账簿中有大量购原材料稻谷无合法凭据。在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一号账簿中,2006年共计销售收入4455766元,应纳增值税23761元,税负率仅为0.53%;而在用于股东之间掌握销售及利润情况的二号账簿中查实,2006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0763990元,应纳增值税783933元,少报销售收入6308224元,偷逃增值税760171元,并为粮油市场个体户代开发票159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李民华 王蔚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