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袁艳 通讯员 陈群) 本想干到55周岁才退休的吴女士,没想到在50周岁的时候,被单位告知已为她办理了退休手续。吴女士认为自己的“自愿退休权”受到侵犯,要求法院撤销劳动部门对其退休的审核意见。4月23日,杭州市中院开庭审理这起劳动纠纷案件。
2005年9月5日,某出口有限公司职工吴某刚刚过完50周岁生日不到一个星期,便收到公司人事部宣布她退休的通知,而劳动部门又审批同意了单位的这一要求。
此后,吴女士了解到,公司作出这一决定,主要原因是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将出纳岗位定性为工人岗位。吴女士认为,自己的岗位是否为工人岗位,不该由公司说了算。于是,吴女士向法院提起起诉。
法庭上,吴女士和劳动部门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双方争议的两个焦点是:吴某的会计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还是工人类岗位,公司方面是否有权认定岗位性质。
吴女士还认为,单位给吴女士办理退休时,她本人毫不知情,退休手续没有经本人签字,单位提交审批时也没有向本人索要身份证原件,劳动部门却最终审批同意,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愿退休原则”。
劳动部门则认为,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吴女士所在的单位已经将出纳岗位定性为工人岗位,所以吴女士的退休不必按照“自愿退休原则”,不具备退休年龄的选择条件,因此劳动部门的这一审批决定合理合法。
对于这一案件,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钱梁认为,近年来,关于“退休年龄”问题的劳动纠纷案件正在逐渐增多,主要的争议焦点一般都集中在劳动者身份的确定上。他提醒劳动者,平时要提高身份确认的意识,多注意确认自己身份,保留好聘用到干部(技术)岗位的合同以及相关资料,以防止可能出现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