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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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0版:今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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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法庭的民间力量
· 中国农村
对法治的需求
· 纠纷调解的“乡土逻辑”
· 讲乡土话,讲法律话
· 协助角色的身份拓展
· 程序之外的“马马虎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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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讲乡土话,讲法律话
  这是一个典型的乡村法庭,覆盖2个镇的125平方公里,100多个村子,20多万人口。

  “来打官司的都是平民百姓,一年到头要审500多个案子,一半是婚姻家庭、继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很多法官都和新河法庭庭长江振华一样,初到乡村法庭的新鲜感,很快被没有规律的忙碌所取代。

  协助调解员,最早出现在温岭的箬横法庭。2004年,法庭从辖区539名人民调解员中聘请了25名为协助调解员。第二年,新河法庭也开始了同样的做法。

  这是温岭当地两个相对不发达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2004年差不多是6000元。而在同一时期,当地泽国、松门和大溪三个乡镇的农民人均收入,都超过了8000元。

  因为经济不活跃,这里的人口流动量相对较小,村干部也基本是在家务农或就近经商。除了法庭推荐的以各村干部为主的一批固定的“协助调解员”之外,当事人也可以选择自己信任的其他人来主持调解。

  有一天,当事人请来了一个杀猪的屠户。因为这个屠户在当地说话很有分量,双方也都愿意他在当中调解。“较为传统的农业社会,强制性规范之外的力量更强大。”江振华说:“它们更加适应乡土环境,能减少司法怀疑。”

  调解员的资料被做成了一个数据库,来打官司的农民可以随时给他们打电话。这些人是要组织定期学习的,民事法律法规的摘编做成小册子送到他们手上。法院审理一些民间纠纷的案子的时候,会请他们来旁听,学点审判人员说理讲法的技巧。

  “他们既讲乡土话,又要学讲法律话。”在温岭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林晨看来,协助调解员与一般的民间调解角色的不同之处,在于他们必须坚持更多的“法律精神”。

  对于民间习俗、行为习惯的深刻理解,使得朱冬青能够更加明白双方的想法。“他们更像是一个参谋”,调解过程中,法官自始至终在场,保证司法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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