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棵柿子树,最后以大强赔偿二牛300元钱调解成功。
箬横法庭的法官算了一笔账,去年平均一个案子,要审29.4天。纳入了协助调解员的力量之后,这一类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可以缩短到19.1天左右。
而且,对于钱娟来说,她还可以拿回一半的诉讼费。按照法院规定,双方在庭前达成调解协议后撤诉,诉讼费可以减半收取。
从法律上讲,协助调解是一种“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有一个专门的名词叫“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司法ADR,是在法院主导下或者在法院委托、指派人员的主导下进行的,是法院将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渠道与司法的强制力和正式诉讼程序有机结合在一起的产物。
诉讼法专家、复旦大学章武生教授曾经评价“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在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节约国家司法资源、分流进入法院的案件方面”,有重要作用。
镇中村的书记朱云富,有两个月的时间一直在为一场车祸赔偿案奔波。最后双方达成协议,肇事者赔偿受害方5万多块钱。肇事方家庭困难,朱云富还特地出面帮他组织了一个互助会,筹集款项。
陈冬明回去要再去跟两家做做工作,把他们之间其他的矛盾也化解化解。协助调解员的职责,也正在向庭后延伸。
目前看来,适用“协助调解员”介入的案子,多数是发生在熟人社会之间的各种纠纷。很多人认为,对于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商事纠纷,很难发挥作用。
但是在大溪调研的时候,林晨发现当地正在尝试一种新的做法。行业组织当中的专业人士也被吸纳到“协助调解员”的队伍里来。
在这个水泵、电机产业发达的地方,民间交易的不规范性,使得合同纠纷相当多。一些现货交易,很难固定证据。于是当事人就会请行业里的专家来调解。“那些业内人士一到现场,一眼就能看出这批货物的价值。”
他们的专业经验,成了协助调解工业社会中经济纠纷案件的重要支撑。
由于相当一部分农村案件也具有复杂的专业因素,所以当地法院正在计划与一些社会团体,如教师协会、医师协会、商会等建立联动,让他们适时地向案件提供调解员。
林晨相信,这将使“协助调解”的理念有更广泛的适用性。
(本文所涉及的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