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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我省全面铺开起重机械
保安全专项执法行动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紧紧围绕“平安浙江”建设,切实加大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的力度,综合运用质监工作多种有效手段,广泛宣传、严格执法,通过专项执法进一步深化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推动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我省全面铺开起重机械保安全专项执法行动。

  此次专项执法以加强起重机械的依法管理和安全使用为目的,全省在用起重机械全部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做到“四个依法”,即依法施工告知、依法检验合格、依法注册登记、依法持证上岗,推动企业“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主体责任的落实,杜绝无证制造安装和假冒伪劣起重机械的违法使用,确保安全生产。

  执法行动的主要内容:

  本次专项执法范围是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起重机械,主要是未纳入监管视线的桥(门)式起重机和固定式简易升降机,以安装、使用环节为重点。具体重点内容为八个方面:

  一是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无证制造、无证安装和销售无证起重机械。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的,按《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理;对销售、使用无证制造的,按《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处理。

  二是检查是否在安装前进行施工告知。对未依法履行施工告知手续的,按《条例》第七十条处理。

  三是检查是否报请监督检验。对未经监督检验即投入使用的,按《条例》第七十一条处理。

  四是检查是否办理注册登记。对未办理注册登记而使用的,按《条例》第七十四条处理。

  五是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对使用单位未建立和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按《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处理。

  六是检查在用设备是否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发现有违反《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起重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按《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五条处理。

  七是检查是否存在制售假冒伪劣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产品的行为。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等及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八是在对使用单位执法检查中发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检验结论严重失实的,按《条例》第八十二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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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专版 00011 我省全面铺开起重机械
保安全专项执法行动
2007-4-20 浙江日报000112007-04-200002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