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陈 静 胡富健) 备受社会关注的台州市黄岩“4·4”倒车致人死亡案,4月17日上午在黄岩区人民法院开庭。黄岩区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被告人赵小程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4月4日上午8时35分许,被告人赵小程驾驶J2D225帕萨特轿车在黄岩西城双江小区内倒车时,车尾碰倒行人陈某,车遇陈某身体阻挡稍停,继续向后倒,碾压陈某身体,然后向前行驶,再向后倒车,又碾压陈某身体,最后向前靠右停车,造成陈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10时许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赵小程在现场打电话报警。
检察机关分析了案件中的“五大过失”,其一,被告人赵小程上车前一直在打电话,根本没有观察车外情况;其二,上车后继续打电话,并主要看了左侧倒车镜,对被害人走动及轿车右侧后面的情况全然没有发现;其三,被告人的后窗玻璃前堆满了杂物,倒车时完全挡住了视线,并且被告在明知自己轿车倒车雷达时好时坏的情况下,却没有修复以保证车辆性能的安全有效;其四,被告人在倒车时撞到被害人时,作为驾驶员却没有感觉到;其五,被告人在撞倒被害人并且车轮碾压其身体时,虽然此时从两侧倒车镜中不能看到倒在地面上的人体,而被告人赵小程却以为碾压的是一个垃圾袋,向前开了几米打了一下方向加大油门强行从物体上冲过,以致又一次碾压被害人,这也是案件中最大的过失。
检察机关指出,从侦查实验证实,车轮碾压到人的情况下,在倒车镜中看不到人,所以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小程已经知道倒车时撞倒了人。也没有证据能证实被告人赵小程明知已撞倒人而产生了“撞伤不如撞死”的念头,因此,证实赵小程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对于起诉的罪名,辩方律师没有异议。辩方认为,被告人在现场打电话报警,随后到交警大队作笔录、交押金,这些行为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以实际行动表示悔罪之心,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55万元人民币。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小程的行为不构成自首。虽然在现场报警、到区交警队交押金是事实,但在案发的当天下午就关机找不到人,也没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事后尽管想从安徽回来投案自首,但没有付之行动,不能就此认定为自首。同时,被告人多次碾压被害人身体,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应处3年至7年的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发表公诉意见说,正是赵小程糟糕的驾驶技术和极差的驾驶习惯,例如,一年内有41次违章尚未处理,出入工地经常加大油门冲出去等不良驾驶习惯,最终酿成了惨剧。广大驾驶人应当从该案吸取教训,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保持良好的车况,做到安全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