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750万元人民币并不算多。但当中央财政直接向一个尚须每年在民政部履行注册手续的协会直接拨付这样一笔款项时,750万元的意义,早已超出货币面值本身。
从2007财政年度开始,中消协全年所有的运营费用将全部从中央财政拨付的750万元资金中支取。当中国内地众多的协会组织尚因“社会筹资”而备感艰难时,中消协却已吃上了“皇粮”。
近日,这一消息引发了各方热议。
4月17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母建华对此作出明确表态:“多年来,政府一直在经费方面给消协以支持,而且支持经费年年增加。今后,随着维权任务的加重,政府对消协经费的支持力度还会进一步加大。只有这样,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母建华说,中消协是法律规定政府对其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的组织,政府给消协以经费支持责无旁贷。
他认为,与一般社团组织相比,中消协具有的两大特点决定了它应该得到财政支持。
其一,中消协是不同于民间社团的社会组织。这主要体现在:中消协不是消费者自发组成,而是政府部门主导发起、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组织,是由国家法律授权、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与服务职能的组织;不是为特定的会员服务的,而是为国内不特定的广大消费者服务的;实行的不是会员制,而是单位理事制,既没有会员费,也没有来自理事单位的经费支持。
其二,中消协是法律规定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组织。这就决定了消费者协会不可能通过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来获得经费。
“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都十分重视保证消费者组织的经费。”母建华说,荷兰、以色列、英国、韩国等国消费者组织的经费全部由政府拨款;德国、芬兰、丹麦等国消费者组织的经费75%至95%由政府拨款。
“得到政府拨款支持,不影响中消协的性质和职能。”母建华强调,今后,中消协将继续全面履行七项职能,努力构筑消费者教育和咨询服务、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救助等“三大体系”,从消费维权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做好各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