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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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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法学:讲“常理”的学问
邱 本
  为什么说法学应该是一门最讲理的学问

  法律要有效地规范人的行为,关键是讲清讲通其中的道理。  法是人的行为规范,而人的行为受人的思想所支配,可以说“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是世界上做人的思想工作最有效的方法。在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越是强制性的东西越应讲理。法律应具有权威,但法律的权威最终不是来自“力”而是源自“理”,因为“力”最终也是源自“理”,讲理的法律才有权威可言。

  法律是大众智慧的结晶。法律的制定有严格的程序,严格的程序是对所制定法律的层层把关,道道过滤,步步改进,使法律尽可能地杜绝任性、私见和偏见,所有这些都使得法学成为最讲理的学问。

  法律的规则是有限的,但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无限复杂多样的,当有限的规则不足应对无限世界时,总要诉诸真情和至理,只有它们才能填补法律规则的漏洞和空白,以克服其有限性和局限性。例如,在一列火车上,列车员查票时,有位乘客非常紧张,半天才把火车票拿出来。列车员一看是一张儿童票,就问:你是一个成年人,为什么买儿童票?乘客说:我买不到成人票,但我是一个残疾人,残疾人的票价和儿童票的票价一样都是半价。列车员就问:你有残疾证吗?乘客说:你看我连手都没有,还不是残疾人吗?列车员又说:我不看你有没有手,我只看你有没有残疾证。旁边的一位老者实在看不下去了,就问列车员:你是女人吗?列车员就说:我一个大活人,怎么不是女人呢!老者问:你有女人证吗?她说没有!这位老者义愤地说:你没有女人证就不是女人!这就启发我们,规则是死的,但是需要有思想、有情感的人去灵活运用它。

  审判也叫审理,审的就是一个“理”字,而审理后所做出的判决书就是一份说理书。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是一个社会是非、真假、善恶、美丑的最后评判标准。从法律的实施来看,之所以要设立法庭,要有严格的诉讼程序,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讲理,给人们提供一个充分讲理的机会和地方。所以审判也叫审理,审的就是一个“理”字,而审理后所做出的判决书就是一份说理书。如国外关于“堕胎案”所做的判决书就要提到,什么时候容许堕胎?谁有权决定堕胎?哪些医院能够实施堕胎手术?等等,都要尽可能地作出详细充分的说明。讲理充分的判决书易于执行,相反,有些判决书之所以难于执行,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判决书讲理不充分细致,不能令人信服。 

  法学讲的是常理

  一个社会的法律从根本上说是由该社会最广大民众的日常言行、风俗习惯和认知能力决定的,所以,法谚说“习惯是法律之母”、“国法莫大乎人情”、“法律是成年人的学问”;法学家孟德斯鸠认为:“法律不要精微玄奥,它不是逻辑的艺术,而是家庭父亲简单平易的推理”,“法律的体裁要精洁简约,要像十二铜表法一样,连小孩子都能背诵出来”。凡此种种,都说明法律是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们所制定的,法学讲的是常人都能懂的道理,甚至是常识。

  我们有一种误解,认为法学如果大众化、通俗化,成为了常识,还用得着长期学习和反复研究吗?这岂不是有损法律(学)的尊严吗?其实不然,深入不易,浅出亦难。因为大道至简,如黑格尔认为“什么是自由?”,“自由就是在家里的那种感觉”,他这样定义自由,胜过那些鸿篇巨制和高台讲章论说自由,但要说出如此通俗易懂的道理,非经深思熟虑不可,也非要大师不可。我们的法学需要的正是这样的大师和这样通俗易懂的道理,只有这样才能为法律和法学赢得民众和尊严。

  法学怎样才能讲好理

  法学要讲好理,得首先有理,有理才能讲好理。那么,怎样才能有理呢?一是观察。观察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看有字之书。读书是人们对人类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用文字所积累下来的知识、经验和思想的回顾;另一个方面是看无字之书,即在读万卷书的基础上,还要行万里路。二是概括。把观察所得概括为某种范畴、命题和原理,为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增加新的思想和方法,提供新的工具和路径。三是应用。把所概括的范畴、命题和原理应用到各个方面,看看能否解释它们并应用于它们。只有这样,法学才会有理,也才能讲好理。可以说,一切法学研究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一个“理”字,就是为了有理和讲理。

  法学要讲好理,还要以人为本。法律是人的行为规则,它作用于人并通过人而起作用。马克思也说过:“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但是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法学要想对人讲好理,必须尊重人,只有尊重人并使人成之为人的法律才是讲理的法律。这样,法学要想对人讲好理,必须研究人,从这个角度看,法学是人学。 

  要讲好理,还要开展争鸣和讨论。人人都会讲理,没有人承认自己不讲理。人们都认为真理在自己一边,并为此而争论不休,但有时真理只有一个。那么,怎样去发现真理以及真理在哪一边呢?发现真理的唯一方法就是开展争鸣和讨论,真理不怕争论,真理愈争论愈明。为了发现真理,不仅要由当事人在法庭上互相争论,而且可以开展社会争论,如举行听证会,利用网络表决,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然后集思广益,去伪存真,找到众所公认的“理”和最佳的解决方案。这样看来,一定意义上说,民众本身也就是法官。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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