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贵阳4月1日电(记者 周之江) 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无责一方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2万元。贵州省日前出台法规,在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无责的情况下,要减轻其责任。
日前结束的贵州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通过《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条例规定,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主责、次责、无责划分机动车一方分别承担比例不等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无责一方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2万元。此外,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正常行驶或停放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