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的市民受到了桐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2500元现金奖励,成为自今年3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正式施行《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后该市第一位受奖励的举报人。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日前联合出台了《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根据办法,检举人最高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办法的推出,使得各地奖励纳税人更有规可循,奖励数额也会更科学。
近年来,省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完善了有关全省涉税举报奖励办法,并在所属稽查局内设立举报中心,专门受理各类涉税举报案件。2005年,省国税局举报中心共受理举报3286件,查处举报案件2425件;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合计30942万元,占稽查查补收入24.5%,2005年支付奖励总额138.25万元。2006年,省国税局举报中心受理举报案件3069件,查处2372件,查处率为77.3%,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合计41508万元,占稽查查补收入的32.8%,2006年支付奖励总额63.27万元。
可以委托他人代领奖金
办法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将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奖励。检举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检举人逾期不领取奖金,视同放弃奖金。
办法还首次明确规定,检举人或者联名检举的第一署名人不能亲自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领取。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针对不少涉税举报同时涉及国地税两方面的问题,办法明确表示,被检举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被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查处的,合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两部门按比例分担奖金数额,分别兑付。但是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计发的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9种情形不予奖励
办法还首次明确规定,有以下9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匿名检举,或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采取盗窃、欺诈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发现或正在查处的;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向税务机关“自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记者 顾志鹏
通讯员 管利权 李晟中
奖励标准
一、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处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见附表)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二、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见附表)对检举人计发奖金。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前款所述以外其他发票的,最高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检举奖金具体数额标准及批准权限,由各省市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