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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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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3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政策速递
  关键词:创业投资企业

  税收政策

  自2006年1月1日起,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是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二是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规定。三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四是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财税 [2007] 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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