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00017版:生活周刊
3  4  
PDF 版
· 到境外“耍子儿”腰板更硬了
· 如何放心尝个“鲜”
· “好又多”:食品隐患依旧多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下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7年3月2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到境外“耍子儿”腰板更硬了
“国家版”合同为游客填平出游“陷阱”
●文/项盈盈
  3月20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出台了首个全国统一的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对旅行社强迫购物、大量添加自费项目等出境游“陷阱”作出了明确细致的约束规定。新的合同规范文本 “新”在何处?保障了游客哪些权益?《生活周刊》探手特地走访了杭州天堂旅行社等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就“新合同”与此前大多数“老合同”的区别进行了探讨。

  购物

  购物次数不得超过行程日数一半,擅加一次购物付10%违约金

  示范文本 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组团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游客签字确认,安排游客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游客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的,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探手解读 杭城旅行社目前所通用的旅游合同中,安排游客购物次数、购物时间都未作统一规定。如浙江省中国旅行社的出境游合同关于购物的条款是这样写的: “平均每天安排购物不超过两次,每次购物时间不超过90分钟。”业内人士指出,新范本对此所作的详细规定,有利于改善目前普遍存在的零负团费、游客被迫进店等现象。而对旅行社擅自增加购物地点和自费项目,杭城目前所通用的旅游合同规定每增加一处应支付不低于合同总价的2%的违约金,相比之下,新范本让违约旅行社付出的代价更大。

  假货

  假货索赔超90天由旅行社先行赔付

  示范文本 游客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有积极协助游客进行索赔的义务,如果游客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时,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探手解读 杭城旅行社目前所通用的旅游合同中,对游客买到假货,也规定必须负责退货,但有的旅行社往往以各种理由拖着不办。按照商场规定,退货一般不超过30天。而大多数游客是买回来后才发觉,这时再提出赔偿已晚了,导致游客买到假货却无处索赔。新范本对游客在旅游过程中买到假货的索赔作出硬性规定: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时,由旅行社先行赔付。这不仅减少了游客的损失,也有利于规范市场。至少组团社不敢再放任导游,带游客到假冒伪劣购物点去购物。

  转团拼团

  出发当日转团要付20%违约金,拼团需具备4项条件

  示范文本 组团社擅自转团的,游客在出发前得知,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组团社全额退回已交旅游费用,并按团费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游客在出发当日或出发后得知,组团社要按团费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组团拼团时,需要具备4项必备条件:一是必须取得游客的书面同意(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组团社应在实施变更后,就其必要性和合理性提供说明);二是必须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三是受让旅行社必须是出境游组团社;四是服务出现服务质量等违约问题由组团社先行赔付。  

  探手解读 杭城旅行社目前所通用的旅游合同中,对于转团、拼团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旅行社经营中拼团、转团情况较多,由此引发的纠纷和投诉也较多。业内人士指出,新合同范本对此所作的明确规定,可以有效地保障游客权益。

  不确定用语

  对服务档次的描述不得使用不确定性用语

  示范文本 组团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详细说明旅游行程中的吃、住、行、游、购、娱等服务内容。包括交通工具档次等级、住宿安排,景点游览内容、用餐次数和标准以及购物的停留时间等等,都需详细约定,并且对服务档次的描述不得使用不确定性用语。

  探手解读 杭城旅行社目前所通用的旅游合同中,对一些服务内容没有明确规范的约定,而使用“以见行程为准”等模糊语言,对服务档次的描述也有如“准三星或与三星同级标准”等不确定性用语。新范本要求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中,对吃、住、行、游、购、娱等,都必须向游客交待清楚:交通工具及其档次;明确出发时间段;是否需要中转;住宿酒店档次,是否有空调、热水;用餐的次数及标准;在主要景点将停留多长时间,从而加大了对游客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游客违约

  游客退团、影响团队行程等,需赔偿旅行社损失

  示范文本 游客需在如下范围担责: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退团,应根据临近出发日的情况,按旅游费用总额5%-90%的标准赔偿组团社的业务损失;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或不听从组团社及其领队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超出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与组团社出现纠纷时,没有采取积极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探手解读 杭城旅行社目前所通用的旅游合同中,双方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中规定:双方若终止合同,在约定时间内通知对方的,支付不低于5%的违约金,未在约定时间内通知对方的,则支付不低于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此外,没有规定游客拖延行为的具体违约责任。相比之下,新范本对游客终止合同的日期约定更为明确,游客违约金额度也大幅提高。而且,对游客的行为也作了明确的约束规定,从而有效保护了旅行社的合法权益。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浙江日报 生活周刊 00017 到境外“耍子儿”腰板更硬了 ●文/项盈盈 2007-3-29 浙江日报000172007-03-2900036;48256F32002924A6482572AC00094591;浙江日报000172007-03-2900037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