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9日,青岛市一名三年级女童放学回家,经过一无人值守的铁道口时被火车撞死,女童的父母经多方争取,最终获得赔偿600元。
铁路部门自有其依据。1979年颁布的《关于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死亡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至150元”。这样看来,青岛女童家庭获得的赔偿已经超标了。
一条生命150元?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提倡“以人为本”的今天,这一现象引发社会各界的深刻反思:为什么这个明显不合时宜的“暂行规定”竟然能够一“暂”就是28年?
事实上,这种时过境迁的“暂行规定”“暂行条例”并不鲜见。目前仍在执行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还是1960年由当时的卫生部、劳动部等联合制定的;有的地方猪肉瘦肉精检测还在沿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标准……
在27日召开的全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座谈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副司长江凌介绍,此次全面清理的范围是:655件现行行政法规、3031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和9664件地方政府规章。
“会诊”现行法规规章:究竟存在哪些弊端?
那么,在600多件法规和12000多件规章中,究竟哪些为弊端甚至错误?
对于行政法规、规章,江凌表示,首先,5种情形应当予以废止:
一是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制度不相适应,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二是行政法规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代替,部门规章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代替,地方政府规章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代替;三是行政法规、规章所依据的上位规定已经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四是规章的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权限;五是规章的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
其次是应当宣布失效的,江凌表示,具体有两种情形:一是适用期已过;二是调整对象已消失。
江凌指出,另外,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应当予以修改。具体情形也有5种:一是有关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二是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规定的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被撤销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已变更;三是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如《关于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办法》中对死亡者救济费的规定;四是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五是部门规章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已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
探索“立改废”长效机制:走出“剪不断、理还乱”怪圈
事实上,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进行过4次行政法规规章的全面清理和6次专项清理。但是,一个显见的现实:一些违法的、损害公共利益的法规规章“剪不断、理还乱”,诸多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有扬汤止沸之效,却难以“毕其功于一役”。
原因何在?专家指出,要清醒看到,在一些规章和法规背后存在着部门和地方利益,在利益驱动下,有问题的法规规章如春韭般割而复生在所难免。另外,主要由行政系统自查自纠甚至主要靠制定部门“自我革命”的清理方式,也是我们一直走不出“剪不断、理还乱”清理怪圈的重要原因。
值得欣慰的是,对于此次全面清理工作,国办和国务院法制办从制度安排层面,提出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开门清理思路,直指清理怪圈的“要害”。
据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介绍,与以往的历次清理不同,此次清理国务院法制办高度强调各地区、各部门法制机构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执法一线人员和管理相对人座谈会,运用报刊、网络等手段,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行开门清理。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进一步提出:清理工作要与立法后评估制度、备案审查制度相结合,更多地发现问题,更好地解决问题。要在清理工作中积极探索建立立、改、废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
新华社记者 田雨 陈菲
(据新华社北京3月2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