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新华社3月20日消息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相关负责人20日表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鼓励科学家自由探索,保护创新热情,鼓励创新实践,宽容创新挫折,基金委并不要求基金资助项目在资助期内一定取得研究成果。
针对目前科技界存在的少数急功近利的现象,基金委副主任孙家广表示,科学基金使用国家财政经费,要对国家和纳税人负责,总体上要求出成果、出人才,但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有些研究在资助期内可能没有得到预期成果,这也是符合科学发展规律的。只要基金资助项目严格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实施,基金委并不要求基金资助项目在资助期内必须取得研究成果、发表论文、获得奖励和取得经济效益。
孙家广说:“即使基金资助项目研究失败,只要认真开展研究工作并在项目结题报告中认真总结失败的原因,也不影响其日后申请基金资助。”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
据孙家广介绍,信誉档案将重点关注项目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是否有违反科学道德的问题;项目负责人是否认真按计划执行项目,是否合理使用项目经费,是否按管理要求及时报送进展报告,是否存在对报告内容弄虚作假等科学不端行为;依托单位执行《条例》中明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是否按《条例》要求履行了监控和管理,是否在管理上出现不诚信的现象等。对不能履行职责的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基金委将根据《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