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岭市某机械厂老板潘某来到当地国税征收大厅,一次性缴纳了35万多元税款、滞纳金及罚款。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基本目标本无可厚非,但潘某妄图以损公肥私、偷逃国家税款的伎俩来实现快速致富,终因群众举报而东窗事发。
该机械厂作为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性质的小规模纳税人,国税对其征收实行定期定额方式。本来工厂经营得好好的,但潘某为了眼前利益,采取设立两套账,账外经营的伎俩,动起了偷逃国家税款的坏念头。自2004年12月始,不到两年时间共隐匿销售收入4597196元,他暂时“成功”偷逃了增值税税款275831元。
但潘某的行为早已进入了群众的视线。在一些人眼里,杀人越货、偷盗抢劫是十恶不赦的犯罪,而偷点儿税却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但《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潘某的行为最终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接到群众举报材料后,台州国税稽查部门立即着手制订检查方案,并兵分二路,对该机械厂办公地点及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检查,当场查获涉税资料若干,经过取证审理,作出了税收处理决定:追缴所偷税款275831元,加收滞纳金4413元,并罚款73956元,合计354200元。潘某的短暂得逞并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他最终为自己的“聪明”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王敏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