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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国内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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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
最高法院负责人表示,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工作正式展开。

  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开展复核工作的?怎样保证死刑案件质量?如何杜绝冤错案件发生……针对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提出的这些问题,新华社记者第一时间连线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

  死刑复核工作如何进行?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死刑复核程序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于死刑案件的一种特别程序。与对一、二审程序的规定不同,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工作并没有规定开庭审理。

  这位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工作十分慎重、严格。依法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采取书面审查和讯问被告人相结合的方式办理。这位负责人表示,“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人民法院贯彻这一刑事政策,就是要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

  他进一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这一政策措施,一是要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二是完善死刑案件的诉讼程序,统一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要坚决依法排除。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三是要运用好死缓制度。死缓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创举,既能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有效减少死刑的执行。四是要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这位负责人特别指出。

  是否会大量减少经济犯罪的死刑适用?以后是否不再对贪官适用死刑?

  这位负责人表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少数几类严重的经济犯罪可以判处死刑。“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论是经济犯罪案件,还是其他犯罪案件,其死刑适用的标准和条件是非常严格的。

  “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包括罪行极其严重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严格依法适用死刑。”这位负责人表示。

  上访、闹访情况会不会集中到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解决这类问题,一是要保证死刑案件的公正审判,通过公开、透明的审判程序,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公正,接受法院的判决。死刑案件复核程序只是最终的救济程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强调要做好一、二审工作,要在一、二审阶段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这是解决上访问题的根本途径。二是要大力宣传国家的死刑政策,在全社会培育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人文环境。要逐步改变老百姓中普遍存在的“杀人偿命”的报应心理,减少因“人命”案件引发的上访。三是要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各级法院都要充分运用法律和政策,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耐心细致地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及时做好疏导工作,切实维护司法权威,确保社会稳定。

  是否存在未经死刑犯同意利用死刑犯器官问题?

  这位负责人表示,对于死刑犯器官的利用问题,我国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从实际情况看,死刑犯器官的利用是极个别的。我国移植器官的主要来源是公民作为遗嘱的自愿捐赠。对于一部分罪行极其严重、依法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他们自愿提出并签名或者经其家属同意,并征得司法部门严格审查批准的情况下,医疗卫生和科研部门才可能利用这些罪犯的器官。这与其他公民自愿在去世后捐赠遗体或者器官是一样的,要求是一致的。

  这位负责人说:“对于死刑犯器官的利用,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切实保障死刑犯的权益。”

  新华社记者 田雨 崔清新 李兴文     (据新华社北京3月1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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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国内要闻 00003 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 2007-3-14 48256F32002924A64825729D0048D8CF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