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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国内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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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不判处死刑是国际合作途径缉捕赖昌星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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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承诺不判处死刑是国际合作途径缉捕赖昌星的必要条件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这是追究赖昌星刑事责任的合理代价,是权衡利弊后作出的正确选择
  据新华社北京3月13日电 针对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对赖昌星一案进展情况的关注和疑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13日做客新华网回答网民提问时表示,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是国际合作途径缉捕赖昌星的必要条件,这种做法与司法是否公平没有任何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指出,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包括加拿大,废除了死刑。因此,从这些国家遣返嫌犯,当可能导致最终对被遣返人判处死刑时,这些国家就会要求对方国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如果对方国不承诺,遣返要求就会被拒绝。

  这位发言人表示,我国从加拿大遣返赖昌星,将面临两种选择:要么作出承诺,实现遣返;要么拒绝承诺,放弃遣返。

  “与不作承诺,放弃遣返相比较,我们作出承诺以争取实现遣返,这是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利益的唯一正确选择。也是世界上遣返嫌犯的通行作法。”这位发言人说,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是国际合作途径缉捕赖昌星的必要条件,是追究赖昌星刑事责任的合理代价,是权衡利弊后作出的正确选择。这种案件不能与没有国际因素的案件简单比较,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与司法是否公平没有任何关系。

  关于案件未经审判即作出量刑承诺是否有超越司法程序之嫌的说法,这位发言人解释说,首先,遣返活动当然发生在审判之前,因此,不能以案件未经审判来质疑遣返中量刑承诺的合法性;其次,包括量刑承诺在内的遣返活动,法律上也规定了必要的程序,包括量刑承诺可以由外交部代表国家对外表达,但要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等。

  这位发言人指出,应该说我国遣返赖昌星的一切活动都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因此,对遣返赖昌星作出量刑承诺并不存在超越法律程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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