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杜存安 戴静达 记者 黄宏) 因涉嫌盗窃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的未成年人朱某,现在可再续读职高的梦了。日前,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审查批捕时,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这是今年我省检察机关承办的首批未成年人不批准逮捕案件之一。
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据了解,朱某是台州市黄岩区在读的初三学生。今年放寒假后,朱某从老家黄岩赶到舟山和父母团聚,其间认识了一批社会无业人员,迷上了上网、打台球。因钱不够,在别人的怂恿下,结伙盗窃了多辆电动车。被抓获后,朱某表示了悔恨之意。
普陀区检察院有关检察官介绍,朱某以前没有其他劣迹,盗窃所采用的手段也不属恶劣,且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他父母也表示愿赔偿失主的经济损失,因此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