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实际及其面临的矛盾,学习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有这样几点是可以考虑的:
第一,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候,着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一个重要的任务。
第二,在现阶段促进社会公平,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能够实现的社会公平既不是抽象的,也不是绝对的,而是现实的、具体的,即:既能够反映群众的要求,又是在今天的条件下能够逐步达到的公平。
第三,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必须从这一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一客观实际出发。也就是说,我们应该在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过程中,保证全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劳动者和建设者都能够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国家和社会必须提供健全的制度,为所有人平等地提供创业的环境、条件和机会,至于各个人能否利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环境、条件和机会发展自己,要靠各个人自己的天赋和能力。
第四,这种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出发的公平,是一种“形式上平等”“事实上不平等”意义上的公平,即相对意义上的公平。这种相对性具有双重的要求,一方面它必须承认由于各个人的天赋和能力不同,分配的结果是有差异的;另一方面又必须把这种差异保持在适度的范围内,社会成员在收入分配上不能过于悬殊。政府要通过法律和政策进行科学的调节,尽可能把这种差异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第五,这种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出发的公平,同以权谋私、非法谋利和特权垄断是根本对立的。它不承认也不保护种种非法行为造成的或由不合理的政策、不健全的体制造成的不公平现象。
第六,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另一个重要的任务是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增加公共产品的供给,健全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扶贫济困,让社会全体成员在共同建设中共享发展的成果。
第七,根据“生产决定分配”的原则,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归根到底要靠发展,要靠高效率的发展,要靠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发展壮大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为解决好社会公平问题提供了有利条件。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到目前为止,我们的经济增长仍然是投资拉动的,无论从资本有机构成看,还是从资金投入产出比、能耗等一些具体指标看,我们的经济效率还不是很高的。而要较好地解决公平问题,没有较高的经济效率和协调的发展是十分困难的事。只有在促进发展的基础上,才能更加注重并解决好公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