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让我提前五年退休?”
“三八”节前,刚过50岁的湖州读者沈莉莉向本报热线反映,她1985年电大毕业,1996年被评聘为政工师,从1985年起工资待遇按干部待遇执行,但现在所在事业单位以她原始身份是工人为由,要她提前退休,单位还表示,因工作需要,她退休后还将继续留用。对此,她感到十分困惑,希望本报予以帮助与解答。
无独有偶。拥有会计技术职称15年、担任省重点工程港航湖嘉申线湖州工程指挥部财务会计的施女士,拥有大学文凭、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的徐女士和担任某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的高女士,在遭遇50岁“退休门”时也分别向本报反映说,想当年,她们上山下乡,回城后凭着顽强毅力,背着孩子上电大,终于成就了一番事业,到如今孩子大了,负担轻了,本该为社会作出更大贡献,却面临“退休门”。同样有职称有文凭,在同样岗位上做同样工作,为何有的人55岁、60岁退休,而“为何让我们提前五年退休?”
新春以来,维护平等退休权已成为知识女性维权的重点之一,本报热线多次接到这方面的投诉。为此,记者采访了用人单位有关人士,采访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律师王竹青和省人事厅有关专家。
现行法规仍缺乏刚性?
有意思的是,用人单位与法学专家不同看法的焦点,竟然是“现行法规缺乏刚性”。
施女士所在单位在她退休时与其签订续聘合同,返聘她继续参加工程建设,至少干到2008年。因此,该单位首先承认“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有关规定:“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5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不过同时,该单位又认为:“像施女士这类人员,国家并无刚性规定强制用人单位实行按岗退休,也并无强制性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按其身份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因此,这样做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
据了解,其他用人单位也大多持此观点。对此,叶静漪教授对记者说:“男女平等是《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刚性中的刚性法规。《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均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因此,在退休问题上男性和女性不应存在差别。对于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55岁退休,中组部和国家人事部都有明确的规定。”
王竹青律师也对记者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有关政策,对于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和在管理岗位上的女性,用女工人标准让她们提前退休,是不适合的。现在,我们一方面在喊人才缺乏,另一方面又对知识女性进行歧视,其实这是造成新的人才浪费。”
人事主管部门则强调,用人单位应依照法定标准执行退休制度。省人事厅一位处长认为,当初在两性身体条件差异考量下制定的退休年龄,随着女性身体素质的提高和对事业更多的投入,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实际上,女工50岁时大部分年富力强。
记者刚刚从省政府有关部门获悉,省政府对知识女性维权问题高度重视,已责成省人事厅依照国家法规和省有关规定,拟定《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下发各地征求意见,相信这些问题将得到解决。
知识女性应发挥更大作用
不让原始身份不是干部的知识女性提前退休,还要让她们充分享受与男性专家同样年龄退休的权利,这是宁波大学出台的一项具体措施。
该校离退休工作处处长赵恒义告诉记者:“刚进校时,有的女教职工学历、职称并不高,通过努力,取得了相应学历和职称,学校就对她们一视同仁。”
2002年,宁波大学作出规定,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教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如工作需要,身体条件允许,可向学校申请延期退休,经批准,退休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赵恒义认为,对于很多女教师而言,55岁正是她们年富力强的时候。若此时退休,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她们贡献社会的能力,既损害了她们的权益,对学校而言也是一种人才的浪费。
副教授贺谊是这项政策的受益者之一。2001年,55岁的贺谊到达退休年龄,可作为学科建设带头人,她承担的重点课程建设项目尚未完成。学校征求她个人意见后,为她办理延期退休。贺谊说:“这相当于给了女教师一个自主选择的弹性空间,能为自己的事业和社会作出更多的贡献。”贺谊也因此顺利完成了重点课程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