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科学分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立足现实,面向长远,为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提出的重大战略举措。为了从理论上加深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解,本文谈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三大理论支撑。
社会形态论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理论,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理论支撑。这个理论把人类的五种社会形态区分为对抗性的和非对抗性的两类,明确指出在对抗性社会形态里不可能实现社会和谐,而只有在非对抗性社会形态里才具有这种可能。离开社会形态,把追求社会和谐视为任何社会都可以实现的普世价值,是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是人类长期梦寐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古今中外不少思想家对其都有精辟的论述。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家和道家两大学派,都曾提出和论证过和谐思想,但侧重点不同。总的来说,儒家学说以“人”为中心,追求人与社会的和谐;道家学说以“自然”为中心,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但是,这些美好主张,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无法实现,因为那是一个阶级矛盾和等级矛盾十分尖锐的社会。我国历史上出现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开元之治”、“康乾盛世”,无非是说一个开明君主在朝廷忠良的辅佐下,出现了生产发展、社会安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局面,但时间都不很长,只是封建历史长河中的一瞬间,一个短暂的稳定和繁荣时期,而不能说是和谐社会。
19世纪上半叶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在这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他们不仅有丰富的和谐思想,而且明确提出了建立和谐社会的主张,但不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而是在代替它的未来社会。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阶级,总结了过去的经验教训,一方面通过新科技革命,推动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实行社会福利政策,缓解了劳资之间的矛盾,从而出现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但这个相对稳定局面不等于和谐社会,不能把二者划等号。资本主义受各种矛盾的困扰,不可能长期稳定,更不可能出现和处于和谐状态。从社会形态来看,既没有封建主义的和谐社会,也没有资本主义的和谐社会。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依据社会形态理论,认为只有取代资本主义对抗性社会形态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请注意这段经典论述的开头和结尾。开头“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是说明在对抗性社会形态里不会出现社会和谐;结尾“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是说这种高度的社会和谐,只有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能实现。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设想提前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认为我国现在已经基本具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条件,因此要立即着手推进这一伟大事业,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需要指出的是,和谐社会只是一种社会状态,而不是一种社会形态;我们现在所要构建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不是共产主义和谐社会,二者在和谐度上有很大差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
社会主义矛盾论
在科学社会主义思想史里,强调社会主义社会各方面都存在着矛盾,并对这种矛盾做过透彻分析的第一人是毛泽东。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这篇划时代的著作中,在马克思主义思想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矛盾的理论,这个理论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又一重要理论支撑。
毛泽东把他在民主革命时期所写的名著《矛盾论》的观点,全面运用于社会主义社会。他强调社会主义社会各方面都存在着矛盾,矛盾才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动力。用这个观点去认识今天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会发现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不是没有矛盾,而是各方面都存在着矛盾。问题是,我们要重视矛盾而不能轻视和回避矛盾,要用正确的方法去化解矛盾而不是激化矛盾,在化解矛盾中求得社会和谐。
毛泽东科学地分析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认为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矛盾,但它们之间已不具有对抗性,而是又相适应又相矛盾。这种矛盾完全可以在社会主义制度范围内求得解决。这就为后来的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广阔的空间。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的矛盾。我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改革开放以后所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都是社会主义建设者,它们之间虽然还存在着这种那种矛盾尤其是利益矛盾,但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这就为实现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前提条件。
毛泽东还首次论述了社会主义社会存在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他还创造性地提出了用民主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我们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学习和运用毛泽东的上述观点,在人民内部各种矛盾尤其是利益矛盾面前,坚持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处理和解决好一系列社会矛盾,不断地促进社会和谐。虽然社会主义矛盾论和社会和谐论不是一回事,但前者为后者提供了思想理论准备。
以人为本论
党的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江泽民提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推进人的全面发展以后,进一步提出了“以人为本”,这是对社会主义本质理论的重大发展。“本”就是事物的本源和根基。“以人为本”就是把人的全面发展、人民的利益作为根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样,构建和谐社会才能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获得不竭的动力源泉。当前,我国已经基本具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条件。但是,这只是一种可能,要把可能变成现实,必须有正确的理论和方针的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以人为本”就是这样的理论和指导方针。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顺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为“以人为本”的“人”是“人民”,人民在现阶段包括各阶级、各阶层和各群体,只有兼顾各方面的利益,而不是关注一方、排斥另一方,才能被各方面所接受,实现社会和谐。当前,我们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把着力点放在关心和帮助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身上,维护他们的权益,切实解决他们的困难,亲民爱民,才更能显示“以人为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价值。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总括起来说,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论、社会主义矛盾论、以人为本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作者系中国科学社会主义学会会长、中央党校教授、博士生导师)